外籍劳工告上法庭!雇主必须支付$5,700加班费
一名外籍工人在经过2年的法律拉锯后,终于赢下官司。新加坡高庭推翻之前的裁决,判前雇主必须支付超过5700元的加班费。
在4月7日作出的判决中,高庭法官Philip Jeyaretnam批准了印度籍男子Gena Hulash Ram对Lim Joo Huat Enterprise提出的上诉,并裁定这家公司处理加班费的方式违法。
故事背景
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一笔固定的每月津贴,是否可以用来抵销加班费。法庭裁定,不可以,并指出这种做法与新加坡的雇佣法律不相容。
Gena从2022年12月到2023年8月,在这家新鲜农产品批发公司担任包装员。
在他受聘之前,新加坡人力部发出一封原则批准信,列明他的基本月薪为1000元,并附有2项津贴:200元住房津贴,以及300元“其他”津贴。他每个月的固定总薪金为1500元。信中也列明,他的加班时薪为7元87分。
而这笔没有详细注明用途的“其他”津贴,后来就成为整起纠纷的核心。
2023年12月,Gena向雇佣索偿审裁庭提出索偿,追讨5711元11分未支付的加班费。
雇主则辩称,加班费其实早已包含在每个月固定发放的300元津贴里,不管他实际加班多少小时都是如此。换句话说,不论他加班20小时还是40小时,他都会拿到300元。
审裁庭接受Gena确实有加班,也认定他有权因为额外工作时数获得补偿。不过,裁判官允许雇主把这些应付款项与那笔300元津贴互相抵销。
也就是说,裁判官认为,如果某个月Gena按时薪计算出来的加班费少于300元,他就有权拿固定的300元;但如果某个月加班费高于300元,他就只能拿超过300元的那一部分。
裁判官的理由是,由于雇主在Gena的薪资单上把这笔300元津贴标示为“加班”,所以双方在合约上已经同意,这笔津贴就是用来支付加班工作的。
因此,他原本追讨的5711元11分,最后被减到3254元84分。
Gena对此结果不满,于是提出上诉。
Philip Jeyaretnam法官表示,这项上诉牵涉一个简单但重要的法律问题,那就是根据《雇佣法》和相关条例,加班费是否可以被固定的每月津贴抵销。
在上诉过程中,雇主坚持认为,把“其他”津贴当作一笔固定支付的加班费,不论员工实际加班多少小时,都是合法的。
但Jeyaretnam法官并不同意。
他说,雇主不能为加班费设下上限,也不能以固定金额支付加班费。他同时确认审裁庭裁判官原本的另一个看法是对的,也就是员工必须按照实际加班时数获得薪酬。
他指出,人力部批准信中列明的雇佣条件,例如:基本月薪、固定每月津贴和固定月薪总额,都是由人力部条例明确定义的。根据这些定义,“固定每月津贴不得包含任何形式的加班费”。
Jeyaretnam法官补充说,这也意味着,这笔“其他”津贴不能涵盖或吞并员工因实际加班而应得的加班费。
他也驳回了雇主声称这种安排只是为了行政上方便的说法。
他说,不管雇主认为这样做在行政上有多方便,雇主都不能把员工的加班费,无论全部还是部分,放进“其他”津贴里。他也警告,如果允许用固定每月津贴来抵销加班费,实际上就会变相降低原本申报的加班时薪。
高庭最后恢复Gena原本全额索偿的5711元11分,并按他实际加班时数计算,同时裁定雇主必须支付9000元诉讼费。
Gena这次是由TSMP Law Corporation的律师Melvin Chan Kah Keen和Amelia Tan Han Ru义务代理。
Jeyaretnam法官也称赞他们的付出。他表示,为那些原本无力负担法律代表的当事人提供义务法律服务,正是法律界最值得珍惜的传统之一。
这笔钱对有些人来说也许看起来不算多,但对Gena而言却很重要。
Melvin Chan说,遗憾的是,有些雇主可能正是看准这一点,觉得工人未必会去索偿,或者更可能的是,工人根本没办法找到愿意追这类案件的律师,因为有些人会认为金额太小,不值得花时间追究。
至于为何愿意接下这宗义务案件,他说得很直接:“简单讲,如果连律师都不帮,那还有谁会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