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不退押金!租客告上法庭,房东败诉赔2万5
这次租客告上房东,租客大获全胜。
一名在新加坡工作的租户,因为工作准证快到期,只好按照合约规定提前搬离乌节路一带的一间公寓(OUE Twin Peaks)。
原本以为退租流程会照规矩走完,没想到房东之后却扣下超过2万新元的押金不还,还列出一连串理由声称这笔钱不能退。事情最后闹上法庭,法官审理后裁定,房东必须把大部分押金全数退回给租户,另外还要支付利息。
根据国家法院公布的判决内容,这起纠纷的主角是租户名叫 Chiu Cheuk Man 以及房东 Wu Jianou。
租客Chiu Cheuk Man 在2023年2月,向房东租下位于乌节路高级公寓 OUE Twin Peaks 的一个单位,租期原本是2年。双方在签好租约之后,租户依照合约要求支付了2万9000新元作为押金。
不过,到了2024年7月,租户因为自己的工作准证即将失效,无法继续按原定时间住满整个租期,于是按照租约中的提前终止条款,提早2个月通知房东,说明自己需要提前结束租约并搬离单位。
没想到…..。
之后到了正式退租那天,双方都有安排代表到场检查单位状况。在完成检查并记录下双方都认可的一些问题后,租户便把单位交还给房东,同时要求退回押金。由于这次属于提前退租,租户也同意承担一笔大约3000新元的中介佣金。
换句话说,在扣除这笔费用之后,房东原本应该退还给租户的押金金额是2万5958新元。
但事情并没有照这个方向发展。房东后来拒绝把这笔钱退还给租户,导致租户最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押金,把案件带上法庭处理。
在法庭上,房东提出多项抗辩理由。
她表示,租户在租住期间没有妥善照顾单位内的冷气设备以及其他家具和设施,因此已经违反租约条款,所以她认为自己有权扣起押金。她还指出,自己在收回单位后,需要额外花钱聘请人员进行修理和清洁,因此这些费用理应由租户来承担。
除了维修与清洁问题之外,房东也主张,由于租户提前搬走,再加上单位在前后有一段时间没有顺利出租出去,自己因此承受了租金损失。她称,这个单位在租约前后总共空置了约1个半月。如果按照原本每个月1万4500新元的租金来计算,她认为自己有权从押金中扣除2万1750新元,作为租金损失的赔偿。
另外,房东一开始还说单位里共有25项损坏,相关维修费用总共高达7459新元,并坚持这些损坏都应由租户负全责。不过,到了结案陈词阶段,她又把所谓的损坏项目调整为22项,维修金额也改成5133新元。
她所提出的这些项目,内容相当零碎,这些包括墙壁需要清理、冷气系统需要处理、沙发和地毯需要清洁、马桶盖受损、一些灯泡和遥控器需要更换,还有一面镜子被拆除等。
换句话说,房东试图以这些项目作为理由,证明自己有权继续扣住押金。
法官不这么认为
不过,法官在审理时特别强调,如果房东要向租户索取赔偿,不能只是口头说单位有损坏,也不能单凭表面状况就直接认定租户必须负责。
房东必须要提出有力的证据。例如:证明有关损坏确实是租户造成的,而不是一般居住过程中的自然耗损。同时,房东也必须拿出相关单据或正式收据,证明这些维修工程已经真正完成,并且确实花了钱。只有在证据齐全的情况下,赔偿要求才有法律依据。
在听完双方陈述后,法官认为,房东提出的部分项目的确有一定根据,租户也并非完全没有责任。举例来说,那面被拆除的镜子价值300新元,租户对这一点本身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法官认定这笔费用应由租户承担。
不过,除了少数项目之外,房东列出的绝大部分所谓损坏,都没有有办法足够证据支持。
法官指出,房东没有拿出足够的维修记录,有些项目甚至只有报价单,却没有正式收据。她试图把这些非正式报价(尚未维修或只是厂商报价),当成已经实际支付维修费用的证明,法官并不接受这种做法。
因为报价单只能显示可能的维修价格,并不能证明相关维修工作已经完成,更不能证明房东真的支付了那笔费用。
至于房东所声称的租金损失,法官同样没有采纳。
法官留意到,房东在收回单位之后,并没有积极地采取行动去寻找新租户,也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真的因为空置1个半月而蒙受2万1750新元的损失。
更关键的是,这个单位后来再出租时,月租甚至不到1万新元,比她原本坚持的1万4500新元低很多。法官因此认为,房东并未成功证明自己有权按照原本的高租金水平去索取这笔赔偿。
综合所有情况之后,法官最终裁定,租户只需要为那面被拆除的镜子赔偿300新元,另外再支付100新元,作为其他维修事项的象征性赔偿。也就是说,房东最多只能扣下400新元,其余押金都必须退还。
最后,法院下令房东归还租户2万5558新元的押金,同时还必须支付相关利息。
大家也可以在这边查看完整诉讼报告。



